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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与项目申报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2-11-28 15:32:45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2〕295号),促进本市光伏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加快“智能光伏+”场景示范推广,现启动国家级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与项目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1.光储融合。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多能互补、光伏制氢、光伏直流系统、自发自储自用等方向。
 
  2.交通应用。包括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货运场站等场景采用智能光伏,实现充电桩、周边设施等应用。
 
  3.农业应用。包括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渔业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场景发展农光互补、生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生态复合模式,建立“光伏+农业”互补分布式有效供应机制。
 
  4.信息技术。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电力电子、柔性电子、信息系统、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及有关人工智能、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
 
  5.产业链提升。包括废旧光伏组件回收利用、退役组件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光伏“碳足迹”评价认证、智能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等方向。
 
  6.先进技术产品及应用。包括高效智能光伏组件(组件转换效率在24%以上)、新型柔性太阳能电池及组件、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超薄高效硅片等方向,以及相关智能光伏产品在大型光伏基地、数据中心、海洋光伏等领域应用。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
 
  4.拥有较高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
 
  5.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6.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渗水;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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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与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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