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在上海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
1.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交备案资料给主管税务机关;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交备案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2.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立项资料。可在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或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网站(www.shtic.gov)下载情况表(客户端)等电子资料完成填报;
3.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享受政策。
1.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按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四类分别填报,四类分别填报,表式可以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
(2)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
2.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包括研发项目登记号信息);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