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准予批准条件
(1)技术开发合同
①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②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③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2)技术转让合同
①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②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③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3)技术咨询合同
①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②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③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4)技术服务合同
①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②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③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④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2.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合同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项目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和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发生变更,当事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
3.依申请注销准予批准条件
当事人提出注销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
1.网上登录
(1)“中国上海”网站(http://www.sh.gov.cn)-一网通办-选择部门“市科委”--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或直接登录http://stcsm.sh.gov.cn/jsscg
--注册用户名,首次认定登记时,向登记处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编等信息,进行注册;
--如实填报所要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相关内容,选择登记处并网上提交;
2.合同填写打印盖章。按格式条款填报,不得自行排版;合同内容要求双面进行打印(复印),并加盖公司骑缝章;企业盖章页与登记认定页,合为正反面一页;合同双方公司盖章、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3.认定登记。申请人将书面技术合同文本,送达区科委。区科委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打印认定登记证明;
--申请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的,申请材料通过市技术市场办下设登记处形式审查后,由市技术市场办受理;申请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的,申请材料提交登记处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4.合同免税审核。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经区科委认定登记后,申请人还须将技术合同文本送达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免税审核盖章。
1.已生效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为一式五份,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为一式四份),如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必须出具批准文件;
2.知识产权权利证书;
3.外文合同;
4.外文合同中文译本;
5.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8.外文合同中文译本翻译方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