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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度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申报通知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发布日期:2023-08-16 10:04:34 

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21〕5号)要求,全面强化上海市“四大功能”,做强做优“五型经济”,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级的国内外贸易企业总部,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现决定在上海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上海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2022年度审计报告(对申报平台交易类贸易型总部企业,另需就注册会员与上年度交易额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贸易型总部申报表(附件1)。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在“贸易型总部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填写“贸易型总部申报汇总表”(附件2),连同企业材料一并,于2023年9月1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三、有关要求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依据各自区域特色、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对有关企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督促企业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来源:上海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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