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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操作细则(试行)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发布日期:2021-08-06 12:59:35 

(黄科委〔2019〕12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发展,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资助对象

    本细则资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指导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按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要求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及发展年报。

    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同类支持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四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资助资金纳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六条  操作流程

    1.申报材料

    (1)黄浦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表(格式附后);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上一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在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后一个月内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区科委;

    (2)区科委在审核申报材料及申请单位信用状况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资助金额会商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区科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资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

    第八条  政策解释

    本细则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期限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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