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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指南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发布日期:2022-07-14 14:47:12 

   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上海市服务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2〕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外经贸(服务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数字贸易等服务贸易新模式新业态,促进上海市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领域、行业企业发展。
 
  1.支持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开展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聘请境外专家及翻译费投入、建设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鼓励企业培育竞争新优势、拓展海外市场、建立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推动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在上海发展。
 
  2.支持组织或参加境内外服务贸易相关展会等促进活动。
 
  (二)支持相关培训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人才培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各类服务贸易人才培训项目,主要包括:服务贸易行业领域实务相关课程、服务贸易国际市场拓展相关课程、服务贸易业务模式创新相关课程等。
 
  (三)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平台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
 
  (四)支持数字贸易发展。
 
  二、支持对象的一般规定
 
  (一)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
 
  (二)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三)近三年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按规定积极配合完成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数据填报、监测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支持对象的特别规定、支持方式和标准
 
  参见附件。
 
  四、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按本指南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对于其中技术性较强、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和辅助服务的,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开展。审核结果在市商务委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市商务委根据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需要,提出发展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2.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委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3.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展资金绩效评价。
 
  (二)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发展资金。
 
  根据相关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六、应用解释和实行日期
 
  本指南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有效。
 
  附件1
 
  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说明(服务贸易重点领域、行业企业)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符合《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指南》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21年版》所列各领域要求;
 
  2.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有服务进出口数据。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每个申请企业获得发展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发展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1.国际认证补贴。对服务贸易企业在上年度通过的ISO序列及其他国际管理体系系列认证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的30%。对每个企业的认证项目补贴最多为5个,补贴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2.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对上年度服务贸易企业开展与涉外业务相关的中高级专业人才(本科以上学历、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的业务培训(不包括学历教育),给予相关培训费用不超过50%的补贴,每人每年的培训费用补贴额度最高为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获补贴人数不超过20人,补贴总额不高于50万元。
 
  3.聘请境外专家补贴。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为改进服务贸易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聘请境外专家,对企业在上年度支付境外专家的相关聘用费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每人每年实际支出费用的50%,额度最高为5万元;每个企业获得该项补贴总额不高于30万元。
 
  与本市服务贸易企业签订相关聘用协议或合同(服务期限3年以内),并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中一项的境外专业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境外专家:
 
  (1)在业内享有一定声誉,并在国际性相关领域活动中获得相关奖项或荣誉;
 
  (2)在业内出版过相关研究成果,或相关代表作品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3)在国际性行业组织担任顾问或一定领导职务;
 
  (4)达到相关领域所规定的高级专业人员(包括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副编(译)审、艺术总监等以上职称);
 
  (5)具有特殊专长、从事我国紧缺专业技术。
 
  4.翻译费补贴。对上年度企业在建设企业营销平台、开展服务出口等业务活动中投入的翻译费、外语配音费等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为翻译费、外语配音费等支出费用的50%,每个企业补贴总额不高于30万元。
 
  5.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对企业上年度在国际网络营销平台建设中的设备购置、正版软件购买、网站应用设计开发、云服务器等设备租用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该平台建设总投资的30%,支持总额不高于50万元,每个企业只可申报一个平台建设支持。
 
  6.培育服务贸易竞争新优势。对传统服务贸易能级提升明显、新兴服务贸易业态成长快速的企业予以支持。
 
  7.鼓励服务贸易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积极以海外设点、海外投资等方式拓展海外市场。对于2021年度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企业,给予每个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一次性开办费1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办事处首期总投入或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50%),每个企业获得的开办费补贴最高为30万元。对于上年度企业已完成的海外投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3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50%),每个企业获得的该项补贴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8.鼓励建立服务贸易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对与本市相关大专院校签订两年以上实习生实训协议、且每年接受实习生20名以上的服务贸易企业,按每接受一名在校学生(大专以上学历、实习期3个月以上),给予企业每人1500元的补贴。
 
  9.鼓励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在沪发展。对2010年后在沪设立,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境内外分支机构3个以上(不含本市,且境外机构1个以上)的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0.支持组织或参加境内外服务贸易相关展会等促进活动。对企业参加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境外相关展会(含线上)所需的注册费、展位费(包括布展费、特装搭建费及设备租赁费等)和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为注册费、展位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支出费用的50%,每个展会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组织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布展费、宣传推广费及后勤保障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企业均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除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须提供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3.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请汇总表;
 
  4.按《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21年版)》中各领域培育重点的要求,提供相应出口收汇证明复印件等有效凭证。
 
  (二)申请各支持项目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国际认证补贴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认证补贴申请表;
 
  (2)企业相关认证证书、认证项目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发票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
 
  (3)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2.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
 
  (2)中、高级专业人才与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担任项目经理或以上职位)的复印件;
 
  (3)相关培训的合格证书、证明和相关培训费发票复印件;
 
  (4)中、高级专业人才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5)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3.聘请境外专家补贴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聘请境外专家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与境外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
 
  (3)境外专家护照、简历及取得的荣誉、研究成果、职称等相关资历证明复印件;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4.翻译费补贴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翻译费用补贴申请表;
 
  (2)企业相关项目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
 
  (3)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5.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申请表;
 
  (2)申报企业基本情况、平台简介(包括系统基本情况、设备和软件购置情况等);
 
  (3)与平台建设承接企业签订的合同(自建企业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书)、费用支出相关合同与凭证复印件;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6.培育服务贸易竞争新优势
 
  (1)上海市服务贸易出口企业情况表;
 
  (2)合同及收汇凭证复印件;
 
  (3)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7.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开拓新兴市场
 
  海外设点: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海外设点资金支持申请表;
 
  (2)企业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企业在海外设立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上年度业务总结;
 
  (4)实际发生费用支付明细表、相关支付凭证和发票等原始资料复印件;
 
  (5)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海外投资项目: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海外投资项目资金支持申请表;
 
  (2)海外投资项目情况说明、有效合同(协议)和注册资料等复印件;
 
  (3)项目实际支付费用明细表(支付至境外的投资、并购费用清单,为获得项目而产生的前期咨询、调查费用等清单),相关支付凭证和发票原始资料复印件;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8.鼓励建立服务贸易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
 
  (1)上海市服务贸易人才实习资金支持申请表;
 
  (2)与本市相关大专院校签订的两年以上接收实习生合作协议复印件;
 
  (3)上年度实习生(20名以上)的身份证、学生证或三方就业协议或学校证明及学习鉴定(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等)复印件;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9.鼓励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在上海发展
 
  (1)上海市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资金支持申请表;
 
  (2)已设立的三家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附注;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10.境外服务贸易相关展会支持
 
  (1)上海市服务贸易展会支持申请表;
 
  (2)参加展会活动的总结报告,包含取得效果、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等;
 
  (3)相关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以上申请补贴的费用发生时间应当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其中境外服务贸易相关展会支持费用发生时间应当在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材料装订要求及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份(用A4纸,按所申报项目的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并于2022年7月29日前提交至市商务委。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附件2
 
  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说明(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一、支持对象
 
  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请主体包括:推动和促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等。申请单位应为平台的实际投资单位,申报的平台应为2021年度已完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平台建设的主要宗旨是服务于服务贸易相关行业、领域,并在客观上优化了上海市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1.设备购置费用。支持平台建设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包括平台运行必须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交换机、服务器、机柜、UPS、电池、空调、网络性能测试仪、存储设备、软件开发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宽带通信设备、配电设备等硬件设施。对符合规定的设备购置费用,在设备购入成本的50%额度内给予支持;对其中符合规定的软件开发费用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按50%额度内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2.运营维护费用。支持平台运行或开展公共服务所产生的电信、设备租用、房租、运维服务、培训、场地、资料等费用。对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费用,在实际发生运营维护费用的50%额度内给予支持,原则上每个平台运营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原则上每个申请单位限申报一个平台,每个单位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要求
 
  1.《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含电子数据);
 
  2.《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表》(含电子数据);
 
  3.申请报告(含平台建设及运营情况,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平台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平台投资清单)、平台具体实施方案、建设的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平台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平台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合同)、服务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并附有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4.《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汇总表》、费用支出相关合同复印件、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5.申请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6.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材料装订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书面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且各表格按要求加盖公章。
 
  2.电子数据要求:平台申请应包含《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和《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表》。提交邮箱地址:shsfmxh 163.com。
 
  (二)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请于2022年7月22日前送至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附件3
 
  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说明(数字贸易发展)
 
  一、支持对象
 
  支持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赛道的公共服务项目和市级示范项目建设等,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和地方文件中重点支持的项目
 
  1.支持《“十四五”时期提升上海国际贸易中心能级规划》(沪府发〔2021〕2号)所列的数字贸易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跨境支付结算服务、数据共享服务、跨境贸易数据合规咨询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
 
  2.支持《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29号)所列的加快原创内容出海、健全跨境网络贸易通道等公共服务项目。
 
  3.支持《关于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服贸函〔2021〕第564号)所列的共性技术支撑、数据资源交易合作、跨境数字贸易营销、数字贸易应用场景展示等公共服务项目。
 
  4.支持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0〕9号)认定的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项目,重点支持数字服务场景的海外应用,以及国际数据服务、元宇宙、NFT等新赛道项目。
 
  (二)对标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创新和便利化项目
 
  5.支持数字贸易制度创新,对跨境传输信息、国际网络安全合作、构建数字身份和数字信任体系、搭建国际数据交易平台、推动数字包容性等领域的制度创新起支撑载体作用的项目予以资助。
 
  6.支持数字贸易标准化建设,对制定数字贸易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予以资助。
 
  7.支持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对无纸贸易、跨境物流信息共享、电子支付等项目予以支持。
 
  (三)数字贸易大数据项目
 
  8.支持运用大数据建模等方法开展数字贸易发展趋势和运行研究。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1-7项,主要用于项目相关的设备购置租赁、设备安装维护、软件开发测试、研发设计咨询、人员培训、资质认证等,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21年度相关支出费用的20%,每个项目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第8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个项目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要求
 
  1.上海市数字贸易发展支持资金申请表;
 
  2.项目所属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所属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4.项目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截止到2021年度的建设情况、项目对数字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等;
 
  5.项目运营情况,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建设的进度及2021年资金投入情况(含2021年度费用支出相关合同复印件、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等);
 
  6.项目涉及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
 
  7.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材料装订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书面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且各表格按要求加盖公章。
 
  2.电子数据要求:《上海市数字贸易发展支持资金申请表》和年度报告。
 
  提交邮箱地址:shsfmxh 163.com。
 
  (二)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请于2022年7月22日前送至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来源:上海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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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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