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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发布日期:2021-08-06 11:07: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的工作要求,促进品牌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强区域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推进区域商圈商业生态建设,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上海国际消费城市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静安区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实施意见》、《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16〕14号)、《静安区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18〕8号)、《静安区南京西路后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静府办发〔2018〕1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品牌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

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促进品牌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制订,专项资金作为支持本区品牌发展与建设、改善品牌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区域品牌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后街经济有序发展的专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分别纳入静安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和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会同静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开展项目评审、组织项目验收、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市及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使本区品牌发展与建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城区品质。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设立的、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其他市级政府重点支持或被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支持的对象。

第八条(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结合本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在品牌战略指导下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品牌宣传推广、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支持企业品牌的培育与建设,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支持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重点推进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营销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改造传统工艺流程及经营场所,加大对老字号的宣传;支持有条件的老字号品牌创建“工匠创新工作室”、“大师工作室”等;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强人才培育,鼓励老字号制定传承人、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等培养计划;支持老字号企业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加大对非遗传承人和非遗技艺的保护力度;支持老字号品牌进行文化挖掘、跨界合作,实施资产盘活与重组,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鼓励相关企业、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开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的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相关品牌企业或服务机构开展新品首发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活动;支持静安作为国际新品首发地举办的相关活动,促进静安国际新品首发地建设;支持品牌企业及服务机构举办各类大型品牌会议、展会、论坛,对市级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给予配套补贴。

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鼓励品牌企业参加国家、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品牌培育、品牌教育、品牌宣传推广及展示展览、博览会等各项活动。

五、支持后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重点支持南京西路后街经济的发展,对“三带三轴两街”和“双子星”、“双地标”(即吴江路、梅泰恒后街和愚园路三条休闲生活带;陕西北路、江宁路和铜仁路三条文化体验轴;西康路健康生活街、威海路数字传媒创新创业街;潮流双子星丰盛里和张园99;文化双地标百乐门和800秀)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后街经济牵头单位在推动后街品牌调整与引进、开展宣传推广活动、进行街景改造与维护等方面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贴;支持有特色的小店入驻后街,丰富后街业态。

六、建立获奖品牌奖励制度。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称号以及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的单位及个人,在国家、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予以相应配套扶持;对获得区级相应荣誉称号的品牌企业及个人予以一定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

七、支持品牌企业申报国家、市相关政策扶持项目。鼓励区域内品牌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市相关政策支持项目,对获得国家、市相关政策扶持的项目,区级财政予以一定的资金配套。

八、其他经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除外规定)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应当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资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对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品牌宣传推广的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方式。

二、对品牌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一般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也可以采用资助方式。

三、对后街经济建设相关项目采用政府补贴方式。

四、对获得国家、市及区相关称号的单位,一般采取奖励方式。

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已完成但未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支持标准)

资助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支持的项目,支持金额与比例由领导小组审定。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补贴项目支持额度由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奖励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品牌培育与建设相关工作。获得国家、市级相关称号的单位及个人,专项资金予以资金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获得区级相关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当年获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市级称号以及多次获得同一国家、市级称号的单位,不重复奖励。

市级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指南)

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每年根据上海市及本区产业和品牌发展的实际情况,分别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系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税务登记在本区;

三、所拥有的品牌具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或具有商标独占许可权益;

四、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七、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填写《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向指定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

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报项目分类进行初审。

区商务委会、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

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会审,并拟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静安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项目公示)

经静安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项目确定)

区商务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支持项目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和拨付

第十八条(预算申报)

每年第三季度,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下一年度的项目实施计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别向区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

根据年度预算,按照静安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的扶持金额,区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在建项目,按项目评审核定的支持资金的70%拨付,余额部分在验收通过后再行拨付。已完成项目,在验收通过后一次拨付到位。

第六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承担单位与区商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签订项目管理合同。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

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区商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向区商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销:

一、项目实际完成的指标与《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有明显差距的;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专项资金项目撤销后,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区商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申请项目验收;区商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对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区商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的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设账,单独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和区财政局审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管理办法》(静商委发〔201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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