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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处罚是什么?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2-11-03 16:30:09 

一、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处罚是什么?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还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产品是否侵权才可判定。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1、形式要件主要有: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2、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那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二、专利侵权的类型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三、不属于侵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内容可以清楚知道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规定是什么,专利权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一个保护,在生活中很多产品都是有自己的专利人员,如果在未经过相关人员的授权情况下进行销售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是使用权专利权的产品要按照实际情况来依法判定是否侵权。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科技创新的专利权、知识产权等都是十分严格的保护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自己的创新成果被他人盗用的话,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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