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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发布日期:2023-07-06 16:15:08 

2023年度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为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根据《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9 号)的要求,2023年度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具体范围参见《2023年度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应用推广、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原则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对已承担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项目尚未完成验收评估的,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报。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不支持联合申报。

三、申报方式

本次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

(一)通过法人一证通登陆“一网通办”总门户,进入“市级支持资金申请一件事”,选择“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相关项目,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10:00-7月31日16:00,过时不予受理。(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

(三)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四、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在线填写);

(二)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三)关于查询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委托授权书(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应分别出具委托函);

(四)项目建设方案;

(五)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书;

(六)项目联系人在职证明;

(七)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申报单位需提供B类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2021、2022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八)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证书;

(九)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可以为股东承诺函、合同协议、银行资金证明等);

(十)如有合作单位,提供合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函;

(十一)区级预算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时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十二)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的支持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

(二)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评估结果,单个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

(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对于需要支持的具有显著引领效应的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严格审核,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执行。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5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评估结果再行拨付剩余支持资金;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评估后,可一次性拨付奖励金额。

来源:上海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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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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