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上海力兴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8964003885
全部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3-02-02 10:15:13 

互联网时代的带来,我们经常会使用到一些计算机软件,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方便、快捷的从事日常工作等等。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些计算机软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一般其著作权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当然是计算机软件本身,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等等。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括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两种保护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希望律图小编带来的内容,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知识。

以上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相信大家在看过以上内容之后对此也有了大致的了解,可以参考上述办法进行操作,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力兴。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