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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商务部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发布日期:2021-08-09 11:02:01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21﹞250号)要求,现就开展商务部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价对象
依据《通知》要求,本次评价工作对象为符合《数字商务企业发展指引(试行)》(详见附件1)要求,意愿参与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的企业。
二、 评价要求
请相关企业填写《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表》(详见附件2),并按照《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撰写提纲》(详见附件3)要求,完整编制数字商务企业报告和典型案例。其中,企业概况、特色与成效、发展规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部分不得少于5000字,2020年特色案例不超过4000字,并提供相关附件佐证材料,按要求进行报送。
本次综合评价主要是评估数字商务企业2020年的创新发展情况。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20年,基期为2019年,企业财年与自然年不一致的,按截至企业财年末填报,基期为上一年财年末。
根据数字商务发展现状,企业在填报《综合评价表》时,注意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在“数字商务创新应用”和“数字商务服务”中选择一类填写。
三、 材料提交
1、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胶装,加盖公章),连同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的推荐文件,于8月10日下午17:00前报送市商务委。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201室 周和 收
2、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sfqy@sww.sh.gov.cn)。
四、 评价结果
市商务委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评估,推荐不超过3家企业至商务部参与综合评估。
商务部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对数字商务企业和各地推荐参评企业报送材料进行评估,形成综合得分和排名。连续两年综合评价成绩较差的数字商务企业将被取消相应资格,连续两年综合评价成绩靠前的各地推荐参评企业将被增补为数字商务企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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