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上海力兴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8964003885
全部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著作权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形式?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2-11-29 11:00:12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笔者首先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

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理由是:一、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二、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以上关于”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形式?”的相关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相信大家在看过以上内容之后对此也有了大致的了解,可以参考上述办法进行操作,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力兴。


关键词: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形式?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