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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的项目有哪些?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2-08-22 15:00:03 

  由于税会差异的存在,在计缴当期所得税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做纳税调增或调减处理,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增的项目有哪些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增项目

  限额扣除:

  1、职工福利费,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2、工会经费,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3、职工教育经费,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补充养老保险,税法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调增;

  5、补充医疗保险,税后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调增;

  6、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非关联方),税法准予扣除的为按照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纳税调增;

  7、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关联方),税法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除了满足第6条的规定之外,还需要同时满足债资比(债务投资和权益投资的比值)的要求(2:1或5:1);

  8、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同时有限额的要求,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和实际发生额的60%中的较小者;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准予扣除的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或30%);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10、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法准予扣除的金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扣除;

  视同销售收入:

  1、会计准则规定不做视同销售,但是税法规定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要按照税法规定确定视同销售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成本,收入调增,成本调减;

  税法不得扣除项目:

  1、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的财物的损失,税法不准予扣除;

  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比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准备等;

  3、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4、直接捐赠的支出(除另有规定),捐赠需要经过被认可的的公益性捐赠机构,才可以在不超过限额内享受扣除;

  5、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6、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向非个人代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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