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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2-08-18 11:15:04 

  随着各国商事工商的发展,对于企业的保护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如今,世界各国都规定了破产工商制度,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启用破产保护程序,使其免受巨额债务的困扰。破产程序不能自行提起,须有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应该符合什么条件?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公司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工商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客服、评估师等。

  二、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工商和事实裁定。

  (二)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只有上诉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综上所述,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应该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公司债权人就不得要求公司在破产程序外单独偿还债务,保护了破产者的利益。同时,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也能在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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