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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解散事由有哪些?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2-08-10 09:30:08 

自行解散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注册时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解散事由,但并不是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就一定会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前,公司的股东会决定继续经营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营业期限,使得公司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章程对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公司解散是关乎公司存续的重大事项,因此,根据《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当公司发生合并事由时,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被吸收的原公司应当解散;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合并双方原公司都应当解散。公司发生分立事由时,原公司分立为新公司的,原公司解散。

强制解散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且情节严重并取得公司登记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也应当解散。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将对公司进行强制破产清算。

公司解散通常意味着公司的结束,即公司主体的消亡,并开始进行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解散的诉讼,应当由股东作为原告依法以解散公司诉讼为事由,列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不能作为被告,可以列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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