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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就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发布公告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2-06-30 16:11:39 

商标局就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发布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分割是与一标多类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一规定就是知识产权业内通常说的“一标多类”,与之相对应的,是新《商标法》施行之前我国实行的一标一类申请制度。

由于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都采用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因此新《商标法》的这一修改被认为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简化申请人的申请程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一标多类”制度让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件商标申请注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那么当其中部分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获准注册的时候,或者申请公告后部分类别的商品或服务被提出异议的时候,如何保留能够被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是“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具体实施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采用“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会配套设立商标分割制度。例如日本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准司法审理、再审过程中或者针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准司法判决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将两种以上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一部分,分割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分割制度非常重要,因此2013年新《商标法》公布后,知识产权业内人士非常关注这一问题。在记者采写《申请更方便 分割很关键——解读“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刊登于本刊2013年12月12日5版)稿件时,不少代理人和律师都提到了这点,他们都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与“一标多类”配套的分割制度,例如哪些程序可以分割,分割后的申请号分配、注册证发放等。

为使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使未遇到障碍的部分不受影响,继续下一步的注册程序,尽快确立商标专用权,与新《商标法》同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商标局此次发布《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流程等具体问题,有助于申请人以及代理机构及时了解各项要求,做好充分准备。根据《公告》,申请人申请分割的,无需缴纳费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商标代理机构都收到了与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同时附送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某商标代理人说:“如果客户要求分割,我们按照公告要求填写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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