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影响哪些?要注意什么?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3-02-17 13:33:04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法人,行使最高权利的人,也是注册公司必备的工作岗位之前,根据《公司法》规定,新公司必须要有一名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但是现在很多股东不愿意当法定代表人?这是为什么呢?接下来力兴小编做了相关整理
一、新公司注册职责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担任,也可以外聘。目前很多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常选择外聘形式。
在法律上,一个单位就是一个“人”,所以就有了“法人”,最常见的公司就是一个“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二、不愿意做法人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为啥很多人不愿意做法定代表人呢?主要是因为不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风险,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经营的话,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会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1、不愿意承担行政责任法律风险《民法通则》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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