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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发布日期:2021-08-09 11:28:16 

2021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财行〔2019〕91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本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支持发挥重点地区示范引领作用、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服务贸易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逐步建立完善本市项目库制度,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发挥重点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大力发展新兴服务贸易;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测试、统计监测、信用建设、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智库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2.重点支持经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数字贸易出口基地开展相关公共服务。

一是支持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重点品牌培育、共性技术支撑、宣传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贸易促进等服务。

二是支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探索建立网络安全监管平台、数字化制造外包平台、云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共享平台、统计监测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数字贸易规则研究。

3.支持协办或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服务贸易相关的重点国际性展会。

(二)重点服务进口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鼓励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数字化转型,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向“一带一路”市场推广中国标准和技术;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四)技术出口业务

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第五条(支持对象的一般规定)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市商务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细则等,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根据项目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的特别规定)

各支持方向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

    第八条(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信息审查制度。材料申报结束后,进行申报企业(单位)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对过去五年里有偷税、漏税等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2021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九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二)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违规处理)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退回已拨付全部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5.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2021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有效。 

附件1

2021年度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1.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请主体包括:推动和促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等。

2.经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数字贸易出口基地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

3.重点国际性展会,申请主体包括:协办或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服务贸易相关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企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方式

(一)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数字贸易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

1.设备购置费用。支持平台建设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包括平台运行必须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交换机、服务器、机柜、UPS、电池、空调、网络性能测试仪、存储设备、软件开发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宽带通信设备、配电设备等硬件设施。对符合规定的设备购置费用,在设备购入成本的50%额度内给予支持;对其中符合规定的软件开发费用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按50%额度内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2.运营维护费用。支持平台运行或开展公共服务所产生的电信、设备租用、房租、运维服务、培训、场地、资料等费用。对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费用,在实际发生运营维护费用的50%额度内给予支持,原则上每个平台运营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原则上每个申请单位限申报一个平台,每个单位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3.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1)编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政策法规、合作交流信息等国别指南;

(2)建设上海数字贸易交易促进平台;

(3)编制国际服务贸易主要领域发展报告;

(4)编制上海服务贸易海外行系列宣传手册(外文版);

(5)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本市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工作机制,完善本市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工作。

(6)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对承接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的单位,给予每个课题不超过5万元的费用支持,承接单位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重点国际性展会

对本市有关企业(单位)协办或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服务贸易相关重点国际性展会的,给予相关展会所需展位费、搭建费等实际支出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申请单位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各类项目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给予支持。

三、申请条件和材料

    申请单位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注册登记(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2021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数字贸易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

1.申请条件

A、平台申请单位应为平台的实际投资单位;

B、平台建设的主要宗旨是服务于服务贸易相关行业、领域,并在客观上优化了上海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

C、平台应为2020年度已完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

D、平台应具备运行必要的场所和专业工作人员;

E、设备为正规途径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F、软件开发及系统维护工作由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的专业公司提供;

G、 申请补贴的费用发生时间应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2.申报材料

A、《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附表1)(含电子数据);

B、《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表》(附表2)(含电子数据);

C、申请报告(含平台建设及运营情况),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平台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平台投资清单)、平台具体实施方案、建设的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平台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平台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合同),服务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并附有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申请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D、《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3)、费用支出相关合同复印件、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E、申请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F、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G、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重点国际性展会

1.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为本市服务贸易相关企业(单位)。申请补贴的费用发生时间应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2.申报材料:

A.《上海市服务贸易重点国际性展会支持资金申请表》(附表4)(含电子数据);

B.《上海市服务贸易重点国际性展会基本情况及支持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5)(含电子数据);费用支出相关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C.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展会情况,协办或参加展会情况,协办或参加展会费用(展位费、搭建费等),协办或参加展会达到的效果,并附有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D.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书面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且各表格按要求加盖公章。

2.电子数据要求:平台申请应包含《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和《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表》,展会申请应包含《上海市服务贸易重点国际性展会支持资金申请表》和《上海市服务贸易重点国际性展会基本情况及资金申请汇总表》。提交邮箱地址:shsfmxh@163.com。

(二)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请于2021年5月21日前送至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

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五、评审程序及标准

1.申请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人名单见附表6)。

2.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市商务委。

3.平台申请需通过服务贸易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将结合申请材料和申请单位阐述,依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必要性、针对性、平台公共性、平台公益性、投资合理性、社会效益、盈利能力等情况进行打分,择优支持。

4.申请材料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上述“二、支持内容和方式”进行符合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5.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性审核意见,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最终确定支持内容和支持金额,并在市商务委网站公示。

六、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者,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附件2

2021年度上海市重点服务进口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符合《2021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等部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知识产权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2.进口的服务应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3.不得重复申报“进口贴息事项”。

4.进口的服务如属技术服务,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录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技术进口合同实际发生额。

5. 进口的服务如属技术服务以外的服务,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的“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系统中录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进口合同实际发生额。

二、支持方式

对申请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户单位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进口服务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单位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2021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2021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2021年度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汇总表》(附件3);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如外文合同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5.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如尚无该材料,先行提供其他说明企业财务会计情况的报表资料,并向递交点工作人员说明,约定补交);

7. 其他根据上级要求需追加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书面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

    2.法定代表人需在贴息申请文件、申报说明上签字。

    3.企业除提交书面材料,还需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含全部书面材料内容,采用word格式。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4.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介质各提交1套。

5.相关表格中填写的“实际服务进口额”,应与在系统中录入的实际发生额(或实际执行金额)保持一致。

(二)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请于2021年5月21日前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和临港新片区商务主管部门(材料接收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4),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附件3

2021年度上海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国家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支持内容

 支持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

1.国际资质认证;

2.新录用员工培训;

3.境外并购;

4.“一带一路”市场推广;

5.研发活动开展;

6.服务外包业务加快发展;

7.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外包人才。

在以上支持中,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人民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符合《2021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单位)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2020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为依据,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

3.申请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条件的办学资质、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二、支持方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基本材料(培训机构无需提供第5项):

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外包)申请表(网上提交后打印);

2.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声明;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服务外包离岸合同及收汇凭证汇总表(附件3);

(2)企业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3)接包合同信息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通过审核的打印件);

(4)对应的银行收汇凭证(复印件),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承接跨国公司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资金入账通知书、发票存根凭证、业务发包方或者代为支付方证明材料等)。

(二)各专项支持方式和申请材料

1.国际资质认证

(1)支持方式:

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或已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等费用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5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国际资质认证支持范围为: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 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SSAE16)、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 DS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能源管理体系标准(ISO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CC-CMM)、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汽车电子功能安全标准(ISO26262)等相关认证。

(2)申请材料:

A.国际资质认证及维护升级支持申请表(1个认证1条记录);

B.国际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区服务外包主管部门受理时核对认证证书原件);

C.认证/评估合同或升级服务合同(复印件);

D.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新录用员工培训

(1)支持方式:

对服务外包企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录用员工(在岗时间且在上海社保系统缴纳社保记录须不少于6个月),给予每人培训实际支出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支持。

(2)申请材料:

 A.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员工培训支持申请表(在申报系统中填报,提交系统后打印带水印名单);

B.新录用员工培训成本列支说明,可以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形式,也可以以单位说明形式(需要盖章并承诺真实性);

C.如通过第三方企业账户缴纳社保的员工,需提供员工与企业关系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3.境外并购

(1)支持方式: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境外并购项目的审计服务费、资产评估费,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服务费等前期费用,给予最高50%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2)申请材料:

A.开展境外并购项目的前期费用支持申请表;

B.并购协议(复印件) ;

C.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直接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交易证明(复印件);

D.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4.“一带一路”市场推广

(1)支持方式: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一带一路”市场推广中国技术和标准,所发生的咨询费、注册费、宣传资料费、搭建费等,给予最高5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2)申请材料:

A.“一带一路”市场推广支持申请表;

B.在“一带一路”市场发生的咨询、注册、宣传、搭建等的购买合同或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1)支持方式:

对ITO企业用于研发目的的开发、测试工具和数据库等正版软件的购置费用,对BPO企业用于业务流程研发的相关软件和数据库分析模型系统等的购置费用,对KPO企业用于研发的数据库使用权等信息服务费,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分别给予最高5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达到《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20年版)》(附件7)条件中商务部服务外包企业重点培育标准的企业,方可享受此类支持。

(2)申请材料:

A.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支持申请表;

B.购买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6. 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贴息支持

(1)支持方式:

对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业务收入,以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12月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贴息支持政策、技术出口贴息支持政策,企业可自行择一申报,不能重复申报。

(2)申请材料:

A.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贴息支持申请表;

B.2020年度服务外包合同及对应的收汇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7.培训机构开展人才培训

(1)支持方式:

对培训机构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的,给予每人培训实际支出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600元的支持。

(2)申请材料:

A.培训机构培训人员支持申请表(在申报系统中填报,提交系统后打印带水印名单);

B.关于培训情况及成本的专项审计报告;

C.劳动或教育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资质的证明材料;

D.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复印件(如果学员单独参加培训,需提交学员与企业签订的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E.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F.学员的身份证及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缴费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其它说明

以上各类支持项目所有书面申报材料:

1.需提交带水印的A4纸质材料(在申报网提交后再行打印);

2.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3.须有目录页,按照申请的专项材料要求列清材料位置;

4.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 

5.一式一份;

6.企业递交材料到各区(示范区)时,需要共同点验材料,并签写接收申报单位材料签收清单。

三、材料申报及流程

申请单位在网上进行注册,并按照专项填报相关表格,准备纸质材料;申报网址为:http://czzj.sww.sh.gov.cn;材料提交后再行以A4纸打印(确保纸质材料带有水印);

申报单位在2021年5月21日前提交纸质材料至区(示范区)服务外包主管部门(见附件1);

区(示范区)服务外包主管部门由专人负责接收材料,需要点验并填写接收申报单位材料签收清单(见附件6),汇总填写“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与企业递交的原始纸质材料一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提交至第三方审核单位。

四、评审程序及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第三方审核单位意见,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最终确定支持内容和支持金额,并在市商务委网站公示。

公示无异议者,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将结果提交至商务部与财政部备案。

附件4

2021年度上海市技术出口业务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符合《2021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录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技术出口合同实际发生额。

2.申报资金支持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2020年技术出口总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

3. 不得重复申报“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贴息支持”。

二、支持方式

对申请企业、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202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

2.202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请书(附件2);

3.202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3);

4.202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请汇总表(附件4);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7.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如外文合同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8.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9.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如尚无该材料,先行提供其他说明企业财务会计情况的报表资料,并向递交点工作人员说明,约定补交);

11.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12.其他根据上级要求需追加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用A4纸,需有目录页并按申报材料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

2.法定代表人需在贴息申报说明、贴息申请书上签字。

3.企业除提交书面材料,还需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包含全部书面材料内容,采用word格式。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4.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介质各提交1套。

5.相关表格中填写的“实际出口额”,应与在系统中录入的实际发生额(实际执行金额)保持一致。

(二)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请于2021年5月21日前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和临港新片区商务主管部门(材料接收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5),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来源:上海服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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