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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专项实施 细则(2020版)》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发布日期:2021-08-09 12:36:47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提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创新策源能力,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产业融合发展,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委〔2020〕493号)内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规定,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设立加快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专项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原则

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专项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支持资金”)来源为临港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由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处统筹安排,原则上在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临港新片区产业与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制定专项实施有关政策及细则,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指南并负责推进计划执行,组织项目申报、立项、中评、验收、调整、撤销等工作的评估与审核,统筹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所支持项目的办公、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原则上均应在临港新片区开展;

3、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4、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五条 支持方向

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主体承载区的战略目标,支持激发临港新片区创新主体活力,增强创新策源能力,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国际科技合作等项目建设。

第六条 支持范围、条件、方式和标准

专题一:支持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支持范围:企业围绕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需求,引入外部院士专家团队、博士后人员开展具体项目合作,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申报条件:

(1)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满一年;

(2)最近一次相关工作站评估、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等级(首次建站除外)。

3、申报材料:

(1)《临港新片区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项目申请表》;

(2)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获批建立的批文复印件;

(3)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博士后科研人员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4)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最近一次绩效考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工作站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6)其他证明相关材料。

4、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三年内分阶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给予支持,支持总额度一般不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专题二:支持企业开展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课题研究

1、支持范围:企业围绕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通过自主设立研发课题,委托或联合非关联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攻关、难题招标,解决技术需求。

2、申报条件:

(1)课题选题内容需要与企业产品、关键技术关联,课题时间不超过1年期; 

(2)企业应建立较完善的科研计划(课题)项目管理机制,课题立项、过程管理,材料齐备、完整;课题执行期满后,企业需采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评价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3)课题经费使用符合本市有关科研计划(课题)资金管理规定,并需委托具有本市科研计划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课题经费决算审计;

(4)临港管委会将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课题综合绩效评价。

3、申报材料:

(1) 《临港新片区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项目申请表》;

(2) 企业课题立项报告、课题任务书、课题合同、专家评审意见书、课题验收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课题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成果报告等课题证明文件;

(3) 企业研究开发管理制度材料;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课题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6) 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4、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经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课题,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支持课题数不超过2个。

专题三: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1、支持范围: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或企业对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间的科技创新成果,通过自行投资、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申报条件:

(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3)企业与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提交双方技术交易合同,合同需经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

(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受让方与转让方无关联关系;

(5)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落地实施。

3、申报材料:

(1)《临港新片区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项目申请表》;

(2)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3)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近三年项目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经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项目技术交易合同;

(6)其他证明材料。

4、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对科技成果拥有方按照项目技转让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自行投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前三年在新片区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经费投入的50%比例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中试、试制、试运行,经事前备案立项后,对同一项目三年内给予项目总投入最高50%的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专题四:支持初创型企业发展

1、支持范围:对临港新片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给予创新创业成本支持。

2、申报条件:

(1) 企业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

(2) 企业入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 企业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4) 企业具有一定的营业收入或研发投入。

3、申报材料:

(1) 《临港新片区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项目申请表》;

(2) 企业办公空间租赁协议;

(3)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支持。

专题五:支持小微企业能级提升

1、支持范围:支持临港新片区内小微企业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执行。

2、申报条件:

(1) 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2) 项目属于临港新片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3) 项目投资包括购买设备、研发投入,其中购买设备占项目投资额80%以上,企业须对项目发生支出立台账管理;

(4) 项目于2019年9月1日后开始建设,申报截止日前已竣工投产;

(5) 引进关键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

(6) 拥有专利技术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3、申报材料:

(1) 《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

(2) 上一年度企业电子缴税凭证;

(3) 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经济效益、技术创新等内容);

(4) 购买设备和关键技术的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

(5) 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已投入资金汇总表;

(6) 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7) 知识产权、所获奖励、荣誉、资质等相关材料。

4、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给予其项目投资额最高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专题六: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成果挖掘、价值评估、成果对接、技术交易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2、申报条件:

(1) 提供服务的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实际经营地均在临港新片区的企业;

(2) 项目申报单位与服务对象双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3、申报材料:

(1) 《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

(2) 上年度机构为新片区内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合同及服务收入发票;

(3) 服务对象清单,包括服务对象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对象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等;

(4) 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5) 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

(6) 其他证明材料。

4、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经认定给予每家项目申报单位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专题七: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协同创新

1、支持范围:支持新片区内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建设国际科技协同创新工作网络,建立海外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中心,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和跨境科技创新合作。

2、申报条件:

(1) 项目内容需事先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

(2)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及国际合作基础;

(3) 项目申报单位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3、申报材料:

(1) 《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

(2) 项目申报单位与外方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具体要求如下:(a)合作文本须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职称)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或在文本之外另纸说明(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b)合作文本需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知识产权等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合作文本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

(3)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已投入资金汇总表;

(4) 其他证明材料。

4、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经认定三年内给予项目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同一机构在两地以上分别设立的,最多支持一次。

专题八: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1、支持范围:支持新片区内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检验检测、计量测试平台等研发机构、创新载体建设。

2、申报条件:

(1) 项目内容需事先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

(2)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基础;

(3) 项目申报单位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3、申报材料:

(1) 《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

(2) 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情况、实际执行情况、经济效益、技术创新等内容);

(3)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已投入资金汇总表;

(4) 其他证明材料。

4、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给予其项目总投资额最高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

1、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按照以上支持范围和条件,结合年度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按程序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重点、申报时间、受理方式等具体要求。符合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单位可以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2、各镇政府、开发公司、园区等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预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齐全性,并给出预审建议。

3、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进行初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详细信息、现场勘察情况、项目查重,并给出初审建议。

4、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负责组织项目评审。

5、对需要评审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项目评审可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并给出评审结论报告等。

6、根据评审情况,通过项目联审会、报批程序等确定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公示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协同办公室(审计室)等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九条 项目立项

经联审、报批、公示后确定给予支持的专项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达专项支持资金计划。

第十条 项目协议

如需项目单位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中明确项目总投入、具体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建设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未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根据项目具体评估情况采取以下拨付方式:

1、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专项支持资金核定支持金额的50%,项目验收评估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相应后续资金。

2、一次核定支持金额、验收评估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一次性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按照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委托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或相关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过程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根据项目相关验收管理办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等规则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的:

1、项目法人或主体发生变更;

2、项目实施区域(地点)发生变更;

3、项目主要内容、性质发生变化;

4、项目实施期限发生变化;

5、项目总投入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投资预算构成细目变更50%以上;

6、其它重要变更事项等;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递交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经联审、报批等程序后审核确认方可完成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原则上可以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并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1、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和目标,与签订的项目协议明显不符;

3、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投资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30%;

4、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5、项目经延期1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6、超出项目执行期3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7、自立项之日起5年以内改变在新片区的纳税义务,无正当理由迁离新片区;

8、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应协同财政处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一次性退缴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与监督

因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等发生的监督、检查、调研、评估、验收等费用,可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协同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等部门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

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 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临港新片区各类专项支持资金和奖励、补贴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等部门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具体内容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实施期间若部分条目发生调整,以补充文件或新制定文件为准。

来源:上海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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