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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细则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发布日期:2021-08-06 12:59:42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力度,根据《黄浦区关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形成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申报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创新办、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和区金融办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申报受理、项目预审、进度监督、投资稽察、项目验收等;

申报时间: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月31日之前,以当年通知为准;

材料申报:按照《黄浦区关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当年申报指南要求递交申报材料;

区级评审: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召集区评审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区级评审,提出区级评审意见。专家同意票数不足一半的项目不能通过区级评审;

随机选取通过预审的项目开展投资审计。原则上,截至审计时为止项目投资不足总投资额30%的项目不列入报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的项目名单;

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依照区级预审和投资审计的结果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书面推荐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将拟申请市级引导资金项目相关材料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接受市级评审。

第三条 日常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为获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定期检查、重点稽察和日常管理;

获支持项目推进单位须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年两次提交项目建设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于每年2月1日和8月1日前提交。

中期报告须详细写明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市下拨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内容,并附公司财务报表。没有按时逐次提交中期报告和财务报表的企业不能参加验收。

区评审小组会同区审计局、区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不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支持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变更手续。同时,由区发展改革委将变更后的备案、核准文件抄送至市评审小组。

市、区两级政府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市级引导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等。

第四条 项目验收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创新办、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金融办等组成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已建成项目完成后的一年内,项目单位须如实填写《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照《黄浦区关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工作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区验收小组收到验收申请后,对照《项目申请表》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验收评审,重点检查项目的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检查项目在投资稽察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项目单位可在整改期满前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经两次验收不合格,验收小组将按照程序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第五条 附则

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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