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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

文章作者:力兴集团  发布日期:2021-08-06 11:07:36 

一、扶持国家或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申请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和上海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

(二)申报材料

1.《扶持国家或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认定的证明文件(或者评价合格的凭证);

4.入驻企业租用办公场地清单、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市科技企业联系服务证、房租发票;

5.上年度企业上缴税款明细表,并附上所有税单;

6.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科技企业孵化器将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经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启动补贴;经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追加补贴50万元。

2.获上年度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等次为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上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给予每家1万元孵化补贴;按上年度孵化毕业并落户该孵化器园区或本区的企业数,给予每家5万元孵化奖励;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内培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市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企业的企业数,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培育奖励。

4.对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科技企业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每家企业不超过200平方米)给予不超过3年同期实际房租30%的出租补贴;对留驻于孵化器园区的创业企业,前3年给予同上标准的承租补贴。

5.对新修建或改建新增的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20%的建设补贴;对为提升园区功能的信息化项目或科技公共平台建设、改造项目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50%的建设补贴,资金安排一次性不高于300万元。

6.除由区招商投资服务政策适用的情形外,引进符合区重点发展产业的科技企业,给予绩效奖励;对落户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给予绩效奖励。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二、扶持国家或上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

(一)申请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和上海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单位。

 (二)申报材料

1.《扶持国家或上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科技载体经认定的证明文件(或者评价合格的凭证);

4.入驻企业租用办公场地清单、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市科技企业联系服务证、房租发票;

5.上年度企业上缴税款明细表,并附上所有税单;

6.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科技企业加速器将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经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启动补贴;经认定为国家级加速器的,一次性追加补贴50万元。

2.获上年度上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考核等次为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按科技企业加速器内新增培育企业数,给予每家1.5万元培育补贴;按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培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市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企业的企业数,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培育奖励;按成功培育上市企业数,给予每家30万元培育奖励。

4.对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科技企业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每家企业不超过200平方米)给予不超过3年同期实际房租20%的出租补贴。

5.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20%的建设补贴;对为提升园区功能的信息化项目或科技公共平台建设、改造项目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50%的建设补贴,资金安排一次性不高于300万元。

6.除由区招商投资服务政策适用的情形外,引进符合区重点发展产业的科技企业,给予绩效奖励;对落户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给予绩效奖励。

7.对税收落地率达70%、科技产业集聚度达70%、空置率在30%以下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产业集聚奖励。对税收落地率达90%、科技产业集聚度达90%、空置率在20%以下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产业集聚奖励。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三、资助成长期科技创新企业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区科委办理备案的科技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1.自引进登记注册起三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增长率和总资产增长率保持30%以上的增长;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成效显著;

3.每年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4.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总数30%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企业自成立起吸纳从业人员逐年稳步增长。

(二)申报材料

1.《资助成长期科技创新企业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海市科技企业联系服务证;

3.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4.知识产权授权证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在本区登记注册起半年内到区科委备案;

2.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区企业服务中心;

3.区科委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根据企业对区域社会经济所作的贡献,对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为10万元—50万元。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四、资助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上年度销售收入:制造类企业为2500万元—2亿元人民币,高技术服务类企业为1200万元—2亿元人民币;

2.前三年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3.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每年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授权的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并具有较好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产品和服务有一定的知名度;

5.拥有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前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4.知识产权授权证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5.其他有关材料:

(1)获国家或市级各类科技奖项证书;

(2)列入国家或市级科研计划项目批文或验收结论;

(3)技术成果(产品)鉴定证书、检测报告;

(4)IS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

(5)产品订货合同、高技术服务合同;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7)产学研联盟(合作)的协议、技术转移证明;

(8)特殊行业的相关许可证;

(9)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开展社会征信、组织专家评审及初审;

3.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资助资金50万元。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五、资助科技创新贷款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实际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的财务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且贷款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型企业在建设研发中心、实验中心、专业服务平台、购置先进设备和仪器,以及科技基地建设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

2.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上海市、静安区产业导向(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内的产业),贷款项目有利于提升区域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度和能级,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

3.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承担各类科技创新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

(二)申报材料

1.《资助科技创新贷款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企业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贷款合同;

6.银行贷款利息清算凭证;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开展社会征信、组织专家评审及初审;

3.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按银行实际利率(基准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20%)的70%比例对核定的银行贷款额计算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银行贷款额核定标准:

(1)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为200万—5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资助额度核定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为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的,按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的15%核定银行贷款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为1亿元—2亿元人民币的,按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的10%计算核定银行贷款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资助额度核定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六、资助中小企业上市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3.企业已制定具体上市计划;

4.企业已列入上市辅导期,并实际发生费用。

(二)申报材料

1.《资助中小企业上市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券商提供的“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备案申请报告”或“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4.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5.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原件;

6.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会同金融办初审;

3.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辅导期内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审计、法律、上市辅导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和辅导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拟上市企业上市辅导期间先资助70%,上市成功后再拨付30%;

2.对拟上市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合规情况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特事特办,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指导。

(五)受理时间

8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七、资助静安区科技创新项目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当年度公布的静安区科技创新项目申报须知要求的。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报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4.技术成果证明: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技术测试报告、样品(样机)测试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意见等;

5.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6.其他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及初审;

3.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资助资金为10万元。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八、奖励静安区科技创新成果与集体

(一)申报条件

1.科技创新成果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或区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取得较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技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创新成果以及优秀的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工程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类项目中取得突破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2.科技创新集体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或区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中,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在促进本区与国内外进行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3)为推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本区全民科学技术素养,创造明显社会效益。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成果

(1)《静安区科技创新成果申报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报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4)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5)技术成果证明: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技术测试报告、样品(样机)测试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等;

(6)技术评价证明:评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

(7)成果应用证明:用户使用意见等;

(8)专著或论文发表被引用证明材料;

(9)其他有关材料。

注:应用技术类可免第(8)项材料,研究成果类可免第(3)、(4)项材料。

2.科技创新集体

(1)《静安区科技创新集体申报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4)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5)获国家或市级各类科技成果奖项证书;

(6)列入国家或市级科研计划项目批文或验收结论;

(7)企业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8)其他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事业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及初审;

3.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科技创新一级成果:10万元;科技创新二级成果:7万元;科技创新三级成果:5万元。

2.科技创新优秀集体:15万元;科技创新先进集体:7万元。

(五)受理时间

6月集中受理(每两年一次,以发布通知为准)。

九、资助国家或上海市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项目资助的;

2.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资助的;

3.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的;

4.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资助的;

5.获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项目资助的;

6.获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的;

7.获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的;

8.获上海市软件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的;

9.获国家或上海市其他科技创新项目资助的。

(二)申报材料

1.《资助国家或上海市各类科技创新项目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家或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创新项目批文、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项目验收证书;

4.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项目拨款文件、拨款通知、到款凭证;

5.其他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国家或市级部门对立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并有明确配套要求的,区按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2.国家或市级部门对立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并有配套要求,但没有明确比例的,区按50%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3.国家或市级部门对立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并没有配套要求的,区只对获国家立项项目给予资助,但该项目同时须得到市级部门资金支持,区按市级部门支持资金的50%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市级部门立项项目,区则不进行配套资助;

4.符合区重点发展产业的,可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5.属课题类研究成果,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立项课题,只要得到市级部门资金共同支持的,不论有无配套要求,区均按市级部门支持资金的50%比例给予配套资助。若没有市级部门资金共同支持的,区则不予配套资助;

(2)对市级部门立项课题有资金支持,并有明确配套要求的,课题和应用成果同时验收后,区按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3)对市级部门立项课题有资金支持,并有配套要求,但没有明确比例的,区均按市级部门支持资金的10%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6.同一项目分别向国家或市级不同部门申报并立项,且获不同数额资金支持的,区只对该项目配套资助一次,不进行重复资助或补差资助;

7.项目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总金额,不应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8.区资助比例的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十、奖励国家或上海市高技术类企业与高技术类成果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申报时由区有关职能部门推荐并获国家、市级认定或立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2.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的;

3.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4.获国家或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的;

5.获国家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项的;

6.获国家或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立项的;

7.获国家或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立项的;

8.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

9.获国家或上海市其他高技术类企业与高技术类成果认定的。

(二)申报材料

1.《奖励高技术类企业与高技术类成果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获认定(立项)证书或证明,奖励证书或凭证;

4.其他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次奖励5万元;

2.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的,每次奖励3万元;

3.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次奖励3万元;

4.获国家或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的,每次奖励:国家级8万元,市级5万元;

5.获国家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项的,一次性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6.获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立项,但没有资金支持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若国家或上海市对立项项目有资金支持的,区则按国家或上海市支持资金数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获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立项,但没有资金支持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若国家或上海市对立项项目有资金支持的,区则按国家或上海市支持资金数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9.获国家或上海市其他高技术类企业与高技术类成果认定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万元,市级3万元;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十一、奖励国家或上海市研发平台建设

    (一)申请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列入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课题)的;

2.评定为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

3.评定为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

4.评定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

5.列入国家(市级)重点实验室的;

6.列入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

7.评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

8.获得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奖励、补贴资金资助的;

9.评定为国家级(市级)其它各类研发平台或研发机构的。

    (二)申报材料

1.《奖励国家或上海市研发平台建设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家或上海市各类相关认定证书;

4.市有关部门项目拨款通知单及相关拨款文件、到款凭证。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报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列为国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课题)的,区按国家或上海市给予奖励资金的同等数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2.评定为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并纳入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的项目,区按上海市给予奖励资金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列入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

4.评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 使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项目,区按照市专项补贴资金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一年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评定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市专项补贴资金的2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一年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区资助比例的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十二、奖励知识产权、专利、版权示范或试点单位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

2.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

3.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4.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5.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6.上海版权示范单位;

7.上海版权示范园区(基地);

(二)申报材料

1.《奖励知识产权、专利、版权示范或试点单位申请表》;

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3.获得称号的文件(证书);

4.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总结。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有配套标准要求的,从配套标准要求,其它按下列标准:

1.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奖励人民币20万元;

2.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3.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4.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奖励人民币10万元;

5.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奖励人民币5万元;

6.上海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奖励人民币10万元;

7.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十三、奖励静安区专利工作培育企业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符合下列条件:

1.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2.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70%以上,近二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3.专利实施:近二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近二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2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5%;

4.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

5.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二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二)申报材料

1.《资助静安区专利工作培育企业申请表》;

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3.单位情况及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介绍;

4.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开展社会征信、组织专家评审及初审;

3.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5.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十四、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专利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3.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区;

4.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清单》;

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3.国内申请发明专利: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

4.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的提交实质审查通知书、交费凭证、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

5.国内授权专利:提交授权专利证书、有效年费交费凭证;

6.国外专利:提交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开具的资助费用结算发票和清单;

7.资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清单应当按照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国外专利的专利号按统一格式分类排序整理,未整理或发现有重复申报的将退回不予受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1)专利申请费:每项500元;

(2)专利实质审查费:每项2500元;

(3)专利申请代理费:每项2000元(与实质审查费同时办理);

(4)专利授权年费:每项1000元(第二、第三年)。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资助:

专利授权:每项授权费1000元;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资助:

专利授权:每项授权费300元;

4.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专利授权:每项授权费100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

5.国内除发明专利外,其余专利资助累计每单位不超过10万元;

6.每项资助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五)申请资助期限

1.国内(国外专利)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一年内,每年集中申请一次(公告期一个月);

2.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代理费在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后办理(以实质审查通知书日开始计算),未发生代理的代理费不予资助;

3.发明专利授权年费(第二、第三年)以区资助通知确定的期限为准。

(六)受理时间

8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十五、资助专利转化实施

(一)申报条件

承担专利转让、合资、入股、质押评估费用的个人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1.专利转让、合资、入股、质押有一方或专利合资企业在本区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专利转让、合资、入股、质押已完成并有实际研发投入或生产的;

3.专利转让、合资、入股、质押完成日距评估日不满二年的。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实施申报表》、《静安区专利实施评估费清单》;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实施专利的专利授权证书,当年缴费凭证;

4.专利权转让的,须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5.相应的评估凭证、合同证明文书、发票单据;

6.专利实施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对被认定实施专利转化的专利,按实际评估费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十六、资助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

1.以原(被)告身份,涉及专利、版权、商标权利的司法诉讼;

2.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胜诉(距判决生效日一年内);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知识产权保护资助申报表》;《静安区知识产权保护诉讼费用清单》;

2.企业营业、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3.国家或上海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颁发的权利证书;

4.人民法院判决书;

5.律师服务、诉讼、取证等费用凭证。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按一定比例资助经认定的律师代理、诉讼、取证等相加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十七、奖励优秀发明专利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

1.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

2.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3.获得国家或市级评定的优秀发明专利奖;

4.距获奖时间二年内(获奖证书颁发日期);

5.无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优秀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3.获得优秀发明专利奖的证书;

4.获得优秀发明专利证书;

5.获得优秀发明专利的简介。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国家级各类优秀发明专利奖每件5万元;

2.市级各类优秀发明专利奖每件3万元;

3.每件优秀发明专利奖励均为一次性,不得重复;每单位每年奖励的优秀专利总数不超过3件;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十八、奖励优秀设计版权作品、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

1.为作品第一申请人;

2.已获得上海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3.获得国家级行政或行业以及市级行政或行业评定的优秀设计版权作品、项目;

4.距获奖时间一年内(获奖证书颁发日期);

5.无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优秀设计版权作品、项目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3.获得优秀设计版权作品、项目的《作品登记证书》

4.获得优秀设计版权作品、项目证书;

5.获得优秀设计版权作品、项目的简介;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国家级行政或行业评定的优秀设计版权作品、项目每件奖励5万元,

2.市级行政或行业评定的优秀设计版权作品、项目每件奖励3万元;

3.每件作品、项目奖励均为一次性,不得重复;每单位每年奖励的优秀设计版权作品总数不超过3件;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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